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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应激障碍

1. 应激源标准。2.症状标准。3.病程标准。4.严重程度标准。5.排除标准。

1. 应激源标准。存在下述实际接触到的或感到威胁的有关涉于死亡、严重创伤或性暴力的刺激。

A.直接经历创伤事件;B.轻眼目睹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创伤事件;C.获悉亲密的家人或朋友身上发生了创伤事件(创伤事件必须为暴力或事故);D.反复经历或极端接触于创伤事件里令人作呕的细节中(如急救人员收集人体遗骸)。注:电子媒体.电视.电影.图片等接触不适用于此标准。

2.症状标准。存在以下9个或9个以上症状在创伤事件发生后开始或加重。

A.创伤事件反复、非自愿、侵入性的痛苦记忆;B.反复做与创伤事件相关的痛苦的梦;C.某感觉或举动好像创伤事件在重复出现;D.对于创伤事件有关的线索产生强烈或长期的痛苦感或明显的生理反应;E.持久不能体验正性情绪;F.感觉环境或某些真实感发生改变;G.想不起创伤事件的某个重要方面;H.故意回避与创伤事件有关的痛苦记忆、思想或感觉;I.故意回避能唤起创伤事件的人、地、对话、活动、物等;J.睡眠障碍;K.易暴易怒;L.过度警觉;M.注意力有问题;N.过分易惊。

3.病程标准。症状通常在创伤后立即出现,但满足症状标准中的症状需持续至少3天至1月才符合诊断标准。

4.严重程度标准。引起明显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其他重要功能等损害。

5.排除标准。这种障碍不能归因于某物质的生理效应,也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且不能用短暂精神病性障碍来解释。

注:此5个标准需同时满足才能诊断。


(本词条由重庆市精神病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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