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症状标准:
1.有明显的生活事件为诱因,尤其是生活环境或社会地位的改变(如移民、出国、入伍、退休等);
2.有理由推断生活事件和人格基础对导致精神障碍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3.以忧虑、烦恼、抑郁、焦虑、害怕等情感症状为主,并至少有下列 1项:
1)适应不良的行为障碍,如退缩、不注意卫生、生活无规律等;
2)及生理功能障碍,如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等。
4.存在见于情感性精神障碍(不包括妄想和幻觉)、神经症、应激障碍、躯体形式障碍,或品行障碍的各种症状,但不符合上述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三、病程标准:精神障碍开始于心理社会刺激(但不是灾难性的或异乎寻常的)发生后 1个月内,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 1个月。应激因素消除后,症状持续一般不超过 6个月。
四、排除标准: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应激障碍、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以及品行障碍
等。
——该词条由重庆市精神病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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