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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生期心肌病




1﹒诊断
符合以下标准,可诊断围生期心肌病。
(1)妊娠最后3个月和产后6个月内出现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2)既往无其他心脏病史;妊娠后半期无急性感染尤其是病毒感染史;
(3)排除其他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病因和疾病。
2﹒鉴别诊断
本病应与脚气病性心脏病、妊高症相鉴别。另外不要把正常妊娠后期,某些孕妇出现的乏力、气促、运动耐力下降、下肢水肿以及宫体增大使横膈上抬导致心脏移位、闻及生理性第三心音和心尖区收缩期杂音误诊为是围生期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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